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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苏建建管〔2013〕671号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4-8 15:25:58  点击:3832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建管〔2013671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严厉打击建设工程

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若干意见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20094月省建设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9112号),指导各地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工程建设领域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出现,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现象时有发生,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为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打击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营造公平和谐的市场环境,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全面实行招投标电子化和信息化。2014年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全部实行电子招投标,全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电子招投标率达到50%;严格执行远程异地评标制度。招投标过程中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必须全面公开,2014年元月份开始,全省投标企业和代理机构基本信息、投标相关信息、信用状况在江苏建设工程网上发布;中标通知书除载明约定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外,增加按规定要求的其他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并在网上中标公告中载明。严格按照苏建规字〔20134号的规定,执行全省联网的项目经理中标锁定、变更限制和竣工销号制度,对各地信息公开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二、严禁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不得以提高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资格)等级,对企业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提出要求等不合理条件进行限制。采用总承包方式发包的项目,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总承包资质承接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分部工程估算价超过总承包工程项目估算价50%的除外;专业工程发包,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两个及以上的专业承包资质的,应当允许联合体参加投标。

三、规范资格审查严把入围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取消投标报名、集中答疑环节,取消组织现场踏勘,潜在投标人需现场踏勘可自行前往,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疑问及答复通过电子招投标平台发送。国有投资工程全面实行资格后审制;确需采用资格预审的,必须经招投标监管机构批准,较大工程按照苏建招〔2010333号文规定实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约谈制,要求做出不得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的书面承诺。严格审查投标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社保关系,有条件的市县其电子招投标系统应与人社部门的社保系统联网。

四、完善评标办法加强监督管理。对于国有投资的中小型和具有通用技术、性能的工程,以及材料设备,应大力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次低价为评标基准价的合理低价法和合理价随机确定法选择中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招标的工程,其价格评审方法应当按照《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意见》(苏建规字〔20134号)文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明不少于两种价格评审法,开标时随机确定其中一种。

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要切实强化国有投资工程的监督管理。加强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备案核查,较大工程应实行两级核查制,重大项目试行招标文件会审制度;要充实力量,开标、评标活动必须实行全过程监督;招标人除其派出的评委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招标代理机构只允许一人进入评标现场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市县可推行交易中心人员负责评标现场服务。

五、严肃处理疑似围标串标和哄抬报价行为。评标过程中发现存在疑似围标串标的行为,评标委员会必须认真核查,及时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报告。对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严肃处理;对于国有投资项目资审合格后无不可抗力放弃投标、投标截止后无故撤回投标文件,以及项目负责人无故不参加答辩等疑似围标串标的企业均应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公告一个月,在公告期间,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其投标。严格执行工程最高限价备查制度,各级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国有资金项目招标控制价的审核,探索引入第三方审核机制,对于中介机构不按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致使中标价格虚高或结算产生重大争议的,要严肃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六、认真落实施工合同备案制度。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后7日内应将合同送工程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承包人和发包人签订书面合同后15日内应将施工合同送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合同信息录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具体工作由建筑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备案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施工合同未经备案的工程项目,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备案的施工合同,应当载明该项目必须配备的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包括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的执证上岗人员,并将人员信息录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项目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在15日内进行信息变更。

    七、强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动态考核。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考核和两场联动的通知》(苏建建管〔201257号)要求,对施工合同备案时载明的派驻该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的执证上岗人员,在工地现场区域实施LBS无线定位,采集分析其在岗和离岗信息,实施动态考核。项目负责人每月在岗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80%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该项目列入重点监控对象,认真核查其转、分包行为。

    八、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理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有组织、协助或者隐瞒围标、串标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对招标代理机构及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记入招标代理机构的失信行为记录。监理单位在日常监理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必须及时制止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履行职责,按相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记入监理单位的失信行为记录。

九、严肃查处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对投诉、举报认真核查,形成查办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案件的合力。在对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中,应对照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备案信息,核查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否与中标或备案信息一致;发现不一致的,重点核查现场人员与备案企业的关系。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建筑市场综合巡查暗访制度。厅内从建筑市场、质量安全、招投标、质监、安监、工程造价等相关业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建筑市场综合巡查小组,不定期对各市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承发包关系、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巡查暗访,并将暗访情况与各市日常巡查的结果进行比对,发现问题的将予以通报。

十、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经查实有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或承接转包违法分包项目的施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企业资质证书;一年内不得申请企业资质升级或增项;省和市建筑市场信用分清零。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在全省通报,并按照《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苏政办发〔201399号)规定记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黑名单,有效期3-7年,相关惩戒措施按规定执行。

十一、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各地要尽快完善企业库、人员库、工程项目库和信用管理基础数据,建成以建设工程项目为核心、整合各业务监管子系统的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将信用成果应用于招投标和行政许可环节。自201441日起,各企业的信用分按一定权重纳入招投标环节;建筑市场信用平台的工程项目备案信息作为施工企业申请资质增项、升级的业绩考核依据之一,实现市场和现场联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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